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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泉慈善基金(助医)第四批专项救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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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6年11月1日起,洪泉慈善基金(助医)开展对可能致残、致畸,以及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疾病的第四批慈善专项救助活动。救助方案及病种如下。

救助方案:

  救助对象以“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后的当年范围内自付费用(范围内可报销医疗费用减去报销费用)为依据申请医疗救助。

  医保、农保患者范围内可报销医疗费用:均以总费用减去自费费用计算。

B类,共计3项,项目编号及名称如下:

2016B07:乳腺癌的规范化治疗(血液肿瘤科)

2016B08:肺源性心脏病的规范化治疗(呼吸内科

2016B09:重症肺炎(呼吸内科

  救助方案为:患者范围内自付费用,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救助50%,50000元以上救助70%,每年最高救助额可达50000元。

注意事项:

  1、专项救助仅针对申请科室的相应患者。每年每项目救助不超过100例。

  2、如需使用自费药品、耗材,经治医生需及时与患者沟通,征得患者同意并签署自费药品及耗材使用同意书。申请时需提交包含医患双方签字的《自费药品及耗材使用同意书》的复印件。对受救助患者应尽量减少自费药品、自费耗材的使用,以避免患者误解。对“范围外费用”、“自付费用”占比高的科室、医疗组,洪泉慈善基金(助医)管理委员会将予以审查,必要时取消科室及医疗组患者接受慈善救助的资格。

  3、所有申请慈善救助的患者需到当地村政府或居委会开具《低收入证明》。

  4、相关病区需及时登记申请救助患者信息,按月上报电子版及纸质版至慈善办公室 李旭 (内网邮箱 1050)

 

扬州市洪泉慈善基金(助医)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