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Latest announcement
关于印发《江都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计生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整治“两非”工作专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扬州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江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
江都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平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确保实现“十三五”期间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平衡,改善出生人口结构,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决定在全区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禁止“两非”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加强孕期管理和服务措施,加强对B超机使用的管理,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械使用单位和流通市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人工终止妊娠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械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两非”涉案单位和个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保持社会性别平等,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严肃查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两非”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加大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两非”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医务人员加强禁止“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二)严肃查处“黑诊所”和游医等从事“两非”的行为。通过排查、明查暗访和群众举报等线索,严厉打击从事“两非”的“黑诊所”、中介业务以及游医等非法机构和人员。
(三)严厉打击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4〕90号)的要求,加强涉及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的广告、中介、采血、运输、出境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推动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职责,共同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加强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器械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使用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零售药店和通过互联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加强对相关网络信息广告的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建立“两非”违法机构及人员数据库。落实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通报制度,促进系统规范应用。构建“两非”违法机构及人员数据库,收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加强对重点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将因“两非”行为被吊销、被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职责分工
全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开展。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集工作协调会,研究和安排相关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做好孕情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两非”广告;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以合法注册为掩护,开展“两非”中介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将因从事“两非”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及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单位的监管,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22日-2016年9月30日)
1、动员部署,广泛深入宣传。根据区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召开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打击“两非”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依法打击“两非”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高压态势。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全体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2、发动群众,实行有奖举报。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检举。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依法查处,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同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1、落实孕情跟踪,扎实摸排案源。落实孕情全程跟踪随访和管理制度,全面摸排“两非”案源。各镇(管委会)要加强孕情跟踪随访和管理,特别对生育多孩的对象要从怀孕、生育到落实节育措施实施全程跟踪,提供全程服务。要全面掌握本地孕情和生育状况,尤其对孕情突然消失的要实行倒查机制,发现问题的要严格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开展联合检查,建立例会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扎实的工作人员,组成打击“两非”联合执法检查组,定期对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或暗访。对检查出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违规销售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实行例会制度,定期进行汇报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规范各项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加强B超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计生技术服务站,各医疗卫生单位配备和使用B超机,要严格遵守准入和使用管理制度。B超室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B超管理制度、公开操作规程和举报电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妇产科或胎儿B超检查,不得识别、鉴定胎儿性别,常规诊断结果应由两名以上医师签字。计生服务站、各医疗单位的任何人不得随意鉴定胎儿性别。卫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B超操作的所有医疗卫生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二是加强终止妊娠药品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需要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三是健全完善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等犯罪行为。
4、严肃查处案件,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排查摸底、群众举报以及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对确有嫌疑的,按照有关程序立案;对涉嫌溺弃女婴的有关人员,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5日)
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将对全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估内容。针对专项行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打击“两非”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特别是要健全完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登记、孕产期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B超使用、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怀孕14周以上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等重点环节的监管。逐步形成责权明晰、覆盖全面、上下协调、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实现“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和省卫计委有关整治“两非”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做到责任、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进度明确,形成部门配合、区域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二)突破难点,加大“两非”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系统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专项行动;加强信息核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和区域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多部门通过联动执法,解决“两非”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人员处理难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和调查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核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提交上级公安部门督办,依法严肃查处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各地要积极组织协调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通过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曝光“两非”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涉案“两非”机构和人员,营造打击“两非”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